时间: 2025-02-23 01:48:02 | 作者: 化妆水类
近日,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丕伟聚焦增量市场热点话题——出海,作了题为《全球布局,智胜未来:中国环境企业出海的战略选择与监管挑战》的精彩分享。
孙丕伟表示,中国企业出海,可以寻求更大的市场和新的增长机会,寻求更便宜的劳动力和原料,还可以拓宽国内主业的上下游产业链,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国际贸易壁垒等。
统计分析发现,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大致上可以分为4个方向,东南亚以制造业为主,非洲以基建和矿业为主,中东/中亚则偏向于基建、能源,欧洲主要以新能源和高端制造业为主。
2024年,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592.7亿元人民币(以美元计为1627.8亿美元)。其中非金融类直接投资,累计投资10244.5亿元人民币(以美元计为1438.5亿美元)。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11819.9亿元人民币(以美元计为1659.7亿美元),新签合同额19036.3亿元人民币(以美元计为2673亿美元)。绿色基建合作深入发展,节能环保清洁项目新签合同额492.6亿美元。
一是并购模式。主要是指境内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得境外企业股权或权益,核心是投资已经设立的企业,降低东道国投资准入风险。通过股权/资产并购就可以实现投资目的,交割相对简便。
并购模式在真实的操作中,常常要支付溢价,也可能没办法获得100%控制权,做出投前决策之前要对被投企业的情况做全面尽职调查。
二是新设模式。主要是在境外新设子公司。该模式可实现自主控制,无须支付溢价。但程序较为复杂(涉及主体设立、税务、外汇、国家安全、银行、环保、劳动等多个审批环节),交割时间比较久。投前决策需要对东道国投资准入风险进行充分研究调查。
第三种为无实体模式。主要是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出口设备、技术、服务等。这一模式是环境企业较为常见的出海模式,投资难度较低,无需对海外实体来投资、并购,仅关注交易,投入较低,监管门槛低。但客户依赖程度较高,无控制权,同时还面临贸易保护等风险。
环境企业出海的先决条件最重要的包含五方面,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识别(法律、政策、国际关系);处理好与东道国政府、合作方的关系;结合商业目的、投入产出分析选择正真适合的投资模式;适当了解国际投资的常见风险;对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做评估等。
孙丕伟以境外垃圾发电特许经营项目和新设境外子公司两个案例,详细的介绍了环境企业出海可能面临的境内境外监管内容。
孙丕伟还介绍了出海面临的一些普遍的问题,包括什么样的投资行为需要履行ODI审批;非股权投资行为要不要履行ODI审批;未能履行境内审批的海外投资行为处罚;环境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时应予关注的问题等。